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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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
2024-08-27 |
2023-08-29 |
2018-08-21 |
2018-08-21 |
2017-08-22 |
2017-03-07 |
2017-03-07 |
2015-04-21 |
201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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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债务清偿责任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专利侵权诉讼 |
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简介 |
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因出资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宁夏籍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案,由四公司在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原告向被告供应钽业新砂,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货,截止2016年12月底,被告拖欠货款33909939元,为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11月单方做出付款计划。对此,原告发函要求被告在2017年2月20日前付清货款,但被告仅于2017 【展开全文】原告向被告供应钽业新砂,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货,截止2016年12月底,被告拖欠货款33909939元,为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11月单方做出付款计划。对此,原告发函要求被告在2017年2月20日前付清货款,但被告仅于2017年2月17日付款200万元,余款未付。 【收起】 |
东方南兴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开始给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包头山晟公司”)供货(碳化硅),截至2012年4月5日,包头山晟公司欠东方南兴公司货款2725.9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已逾期6个月以上。因包头山晟公司逾期 【展开全文】东方南兴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开始给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包头山晟公司”)供货(碳化硅),截至2012年4月5日,包头山晟公司欠东方南兴公司货款2725.9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已逾期6个月以上。因包头山晟公司逾期未付货款,致使东方南兴公司造成较大的逾期付款损失。为维护东方南兴公司合法权益,东方南兴公司依法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 【收起】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340.73万元。 |
2016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58299 【展开全文】2016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58299.6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管辖约定不明,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应移交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 【收起】 |
2013年12月始,原告所属的分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材料分公司)与被告陆续签订了《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镍钴锰氢氧化物等产品,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付清 【展开全文】2013年12月始,原告所属的分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材料分公司)与被告陆续签订了《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镍钴锰氢氧化物等产品,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付清货款。2015年1月15日和2015年3月19日的《对账函》显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51,305.15元未能支付。虽然被告多次承诺陆续付清剩余欠款,但至今未能落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但经多次协商沟通,问题至今无法解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原告依照双方所签合同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法院于同日作出(2015)石民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的相关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终结。 【收起】 |
2013年7月始,原告所属的分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材料分公司)与被告陆续签订了《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镍钴锰氢氧化物等产品,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付清货 【展开全文】2013年7月始,原告所属的分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材料分公司)与被告陆续签订了《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镍钴锰氢氧化物等产品,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付清货款。2015年1月15日和2015年3月19日的《对账函》显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407,327.97元未能支付。虽然被告多次承诺陆续付清剩余欠款,但至今未能落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但经多次协商沟通,问题至今无法解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原告依照双方所签合同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2013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纯钛锭等产品,被告在货到60天内全额结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规定之义务,截止2013年4月26日,原告共计交付价值人民币6,682,345元(陆 【展开全文】2013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纯钛锭等产品,被告在货到60天内全额结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规定之义务,截止2013年4月26日,原告共计交付价值人民币6,682,345元(陆佰陆拾捌万贰仟叁佰肆拾伍元)的纯钛锭,被告仅支付2,250,000元(贰佰贰拾伍万元) 【收起】 |
2011年9月6日,进出口公司应美国阿德玛特股份有限公司[ADMATINC]之要求,发给了该公司4.4磅(折合约2公斤),规格为15万比容的高比容钽粉,该钽粉辗转被世泰科[Starck]获得。据此,世泰科[Starck]请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 【展开全文】2011年9月6日,进出口公司应美国阿德玛特股份有限公司[ADMATINC]之要求,发给了该公司4.4磅(折合约2公斤),规格为15万比容的高比容钽粉,该钽粉辗转被世泰科[Starck]获得。据此,世泰科[Starck]请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部美国地方法院对进出口公司和本公司侵犯美国专利号6,193,779(“世泰科[Starck]专利”)有关特种钽粉、特性阳极以及生产此种钽粉的方法实行禁令并提出赔偿。但世泰科[Starck]并未在诉讼请求中提出具体赔偿金额。 【收起】 |
2010 年2 月8 日(2 月14 日为农历大年初一),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 号,通知书的内容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 【展开全文】2010 年2 月8 日(2 月14 日为农历大年初一),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 号,通知书的内容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 号〕中,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存在出资不实及抽逃资金共人民币4000 万元,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出资不实及抽逃资金4000 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于2009 年11 月2 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你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于2009年11 月2 日立案受理,现向你公司书面通知,你公司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本院将在送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做出是否追加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收起】 |
原告方 |
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 |
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德国世泰科股份有限公司 |
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宁夏籍股东 |
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 |
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 |
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 |
宁夏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明,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万元) |
1500 |
3190.99 |
2725.94 |
1340.73 |
1255.82996 |
625.130515 |
1340.732797 |
213.1007 |
-- |
4000 |
币种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一审_起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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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5 |
2015-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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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受理法院 |
岳阳云溪区法院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部美国地方法院 |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
一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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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1 |
2015-11-19 |
2016-12-23 |
2015-07-02 |
201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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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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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货款30409939元,被告于2017年5月5日支付2409939元,于2017年5月底前付3000000元,于2017年6月底前付3000000元,于201 【展开全文】1、被告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货款30409939元,被告于2017年5月5日支付2409939元,于2017年5月底前付3000000元,于2017年6月底前付3000000元,于2017年7月底前付3000000元,于2017年8月底前付3000000元,于2017年9月底前付4000000元,于2017年10月底前付4000000元,于2017年11月底前付4000000元,于2017年12月底前付4000000元,被告可以用180天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款;
2、如果被告逾期未付,则须以约定的每期的未付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4.75%的三倍计息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保险费24600元,律师费的一半150000元,合计174600元,于2017年5月13日前付清。本案受理费204929元,减半收取102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4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2017年5月13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收起】 |
2013年4月1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内商初字第16号)。判决如下:1、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512.4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 【展开全文】2013年4月1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内商初字第16号)。判决如下:1、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512.4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为:按所欠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加收50%的罚息计算,从2012年5月31日为起算日,以2725.94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2年10月10日,从2012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起,以2512.44万元为基数计算,该计算出得损失如高于南兴公司主张的311.8954万元,则以311.8954万元为限);2、驳回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6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收起】 |
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商终字第76号)。 |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 【展开全文】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2558299.60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石国用(2011)第60264号、地号为1/3/361的土地使用权。
2、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2民初25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投诉至本地法院。该协议未约定具体的行政区,故视为约定不明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住所地即大武口区,本院有管辖权。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民辖终11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在涉案《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投诉至本地法院”,可视为双方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号,属于石嘴山市辖区。本案的争议标的额为12558299.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故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定驳回上诉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的结论是正确的。
综上,上诉人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收起】 |
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8-1号,具体内容如下: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展开全文】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8-1号,具体内容如下: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938,948.7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原告享有的石国用(2011)第60263号土地使用权。2、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8号,具体内容如下: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251,305.15元,支付违约金474,756.65元(计算到2015年4月20日),共计6,726,061.80元;2015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案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5373元,由被告宁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 【展开全文】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882,13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原告享有的土地证号为石国用(2011)第60265号、地号为1/102/100、土地面积为541221.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7号,具体内容如下: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407,327.97元,支付违约金1,018,222.28元(计算到2015年4月20日),共计14,425,550.25元;2015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案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9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093元,由被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
被告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07847.38元,违约金180000元,支付利息228721.65元(计算到2015年3月31日),共计2516569.03元,2015年4月 【展开全文】被告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07847.38元,违约金180000元,支付利息228721.65元(计算到2015年3月31日),共计2516569.03元,2015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支付至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095元,由被告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原告可在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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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是否上诉 |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二审_上诉方 |
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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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被告方 |
被告方 |
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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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审_受理法院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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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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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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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
2015-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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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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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21元,由上诉人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4元,由上诉人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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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2019.03.26公告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账户于2014年9月18日被划扣1000万元。2019年1月10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建行户内资金300万元。
2021.8.17公告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账户于2 【展开全文】2019.03.26公告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账户于2014年9月18日被划扣1000万元。2019年1月10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建行户内资金300万元。
2021.8.17公告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账户于2014年9月18日被划扣1000万元。2019年1月10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建行户内资金300万元。2019年3月,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公司将继续采取后续措施追回款项。
2022.03.29公告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账户于2014年9月18日被划扣1000万元。2019年1月10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建行户内资金300万元。2019年3月,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公司将继续采取后续措施追回款项。
2024.08.27公告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账户于2014年9月18日被划扣1000万元。2019年1月10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建行户内资金300万元。2019年3月,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 【收起】 |
2017.08.22公告
2017年1-6月份,公司收到浙江昱辉公司支付的货款720万元,公司将继续采取后续措施追回货款。
2018.4.17公告
2017年公司收到浙江昱辉公司支付的货款1651.8万元,公司将继续采取后续措施追 【展开全文】2017.08.22公告
2017年1-6月份,公司收到浙江昱辉公司支付的货款720万元,公司将继续采取后续措施追回货款。
2018.4.17公告
2017年公司收到浙江昱辉公司支付的货款1651.8万元,公司将继续采取后续措施追回货款。
2021.8.17公告
2017年-2018年公司收到浙江昱辉公司支付的货款1996.8万元。2019年公司收到法院执行款13.25万元。
2022.03.29公告
2017年-2018年公司收到浙江昱辉公司支付的货款1996.8万元。2019年公司收到法院执行款13.25万元。
2022.08.23公告
2017年-2018年公司收到浙江昱辉公司支付的货款1996.8万元。2019年公司收到法院执行款13.25万元。2022年1月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东方钽业分得51.75万元。
2024.08.27公告
2017年-2018年公司收到浙江昱辉公司支付的货款1996.8万元。2019年公司收到法院执行款13.25万元。2022年1月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东方钽业分得51.75万元。 【收起】 |
2017.03.07公告
2015年-2016年,包头山晟公司一共支付欠款1,481.49万元(包含以房抵债941.49万元)。公司将继续采取后续措施追回货款。
2017.08.22公告
2015年-2017年6月底,包头山晟公司一共支付 【展开全文】2017.03.07公告
2015年-2016年,包头山晟公司一共支付欠款1,481.49万元(包含以房抵债941.49万元)。公司将继续采取后续措施追回货款。
2017.08.22公告
2015年-2017年6月底,包头山晟公司一共支付欠款1,601.49万元(包含以房抵债941.49万元)。公司将继续采取后续措施追回货款。
2021.08.17公告
2015-2021年6月,包头山晟公司一共支付欠款2005.75万元(包含以房抵债941.49万元)。公司将继续采取后续措施追回货款。
2022.03.29公告
2015-2021年包头山晟公司一共支付欠款2055.75万元(包含以房抵债941.49万元)。公司将继续采取后续措施追回货款。
2023.08.29公告
2015-2023年6月30日包头山晟公司一共支付欠款2198.16万元(包含以房抵债941.49万元)。2023年6月份包头山晟与公司在包头中院的主持下签订了《还款协议》。目前按照协议正在执行还款。 【收起】 |
2018.08.21公告
2016年1月18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7月19日法院下达了(2016)宁02执20号之一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 |
2018.4.17公告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 |
2016 年 1 月-7月末,公司收到宁夏科捷公司支付的货款307.5 万元。
2017.03.07公告
2016年1月18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7月19日法院下达了(2016)宁02 【展开全文】2016 年 1 月-7月末,公司收到宁夏科捷公司支付的货款307.5 万元。
2017.03.07公告
2016年1月18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7月19日法院下达了(2016)宁02执20号之一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7.8.22公告
2016年-2017年6月底,公司收到宁夏科捷公司支付的货款631.67万元(包括诉讼费6.54万元)。至此,该案结案。 【收起】 |
2016年1月18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7月19日法院下达了(2016)宁02执20号之一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7.03.07公告
2016年1月18 【展开全文】2016年1月18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7月19日法院下达了(2016)宁02执20号之一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7.03.07公告
2016年1月18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7月19日法院下达了(2016)宁02执20号之一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 【收起】 |
2016 年 1-7 月末,沈阳和世泰公司以实物钛锭等抵债,价值为 179.75 万元。
2017.03.07公告
2016年,沈阳和世泰公司以实物钛锭等抵债,价值为239.76万元。此案执行完毕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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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5 月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 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 【展开全文】2010 年5 月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 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为(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 号案件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 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以各自认缴注册资金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 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逾期则按本裁定执行。
20101117:近日,公司通过该案所聘律师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1号、(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2号。 (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1号裁定为: 准许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2号裁定为:1、变更(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为追加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号案件被执行人。 2、变更(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为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以各自认缴注册资金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 3、撤销本院(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第三项。 4、驳回异议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5、驳回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20110315:本公司及西北亚奥宁夏籍股东不服本裁定,已共同委托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代理本案的复议申请等各有关事宜。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籍股东存在被强制执行2000万元的风险,各自以认缴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目前的情况,本公司无法预计具体的结果和数额。
2011年2月25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举行完听证会,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尚未接到听证结果。
20110520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11)揭中法民二执复字第1号。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揭西法院(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2号民事裁定。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