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2020年10月起不再从事该项业务,前期款项全部收回。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 【展开全文】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2020年10月起不再从事该项业务,前期款项全部收回。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恒宝股份将上述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收起】 |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2020年10月起不再从事该项业务,前期款项全部收回。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 【展开全文】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2020年10月起不再从事该项业务,前期款项全部收回。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恒宝股份将上述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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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2020年10月起不再从事该项业务,前期款项全部收回。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 【展开全文】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2020年10月起不再从事该项业务,前期款项全部收回。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恒宝股份将上述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收起】 |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 【展开全文】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二、恒宝股份2017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收起】 |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 【展开全文】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二、恒宝股份2017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收起】 |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 【展开全文】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二、恒宝股份2017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收起】 |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 【展开全文】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二、恒宝股份2017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收起】 |
2021年4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称,公司自2021年2月26日起对控股子公司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易”)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一卡易自2021年1月1 【展开全文】2021年4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称,公司自2021年2月26日起对控股子公司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易”)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一卡易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你公司未在一卡易发生失控情形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你公司持有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易)51.102%股权。2021年2月下旬起,一卡易时任管理层与你公司存在纠纷,导致你公司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2021年3月18日,一卡易主办券商发布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持有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易)51.102%股权。2021年2月下旬起,一卡易时任管理层与你公司存在纠纷,导致你公司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2021年3月18日,一卡易主办券商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一卡易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1日,你公司才发布《关于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称公司自2021年2月26日起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一卡易自2021年1月1日开始不再纳入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4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持有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易)51.102%股权。2021年2月下旬起,一卡易时任管理层与你公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4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持有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易)51.102%股权。2021年2月下旬起,一卡易时任管理层与你公司存在纠纷,导致你公司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2021年3月18日,一卡易主办券商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一卡易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1日,你公司才发布《关于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称公司自2021年2月26日起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一卡易自2021年1月1日开始不再纳入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
2022年4月26日 【收起】 |
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44万元,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76.92万元,同比下滑98.01%。公司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未在2021 【展开全文】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44万元,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76.92万元,同比下滑98.01%。公司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未在2021年1月31日前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 【收起】 |
一、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你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2.44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98.01%, 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二、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你公司 【展开全文】一、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你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2.44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98.01%, 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二、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你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披露《 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公司自查发现部分业务不符合全额确认收入条件需采取净额法核算,公司对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各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 8,662.26 万元、 34,869.22 万元和 43,606.73 万元,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分别为 48.38%、 76.75%和 60.79%,营业成本变动幅度分别为45.01%、 113.39%和 62.80%。 【收起】 |
曹志新在担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期间,于2015年8月19日使用其本人账户增持“恒宝股份”25,400股,后于2016年2月4日减持“恒宝股份”70,000股,买卖间隔不足六个月。曹志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 【展开全文】曹志新在担任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期间,于2015年8月19日使用其本人账户增持“恒宝股份”25,400股,后于2016年2月4日减持“恒宝股份”70,000股,买卖间隔不足六个月。曹志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 【收起】 |
因曹志新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中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曹志新进行立案调查。 |
2015年8月19日,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曹志新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恒宝股份股票25,400股,成交均价为18.45元,总金额为46.86万元。2016年2月4日,曹志新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恒宝股 【展开全文】2015年8月19日,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曹志新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恒宝股份股票25,400股,成交均价为18.45元,总金额为46.86万元。2016年2月4日,曹志新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恒宝股份股票70,000股,成交均价为17.37元,总金额为121.60万元3曹志新在任职恒宝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持有的恒宝股份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