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 【展开全文】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如迪纳科技未能完成承诺收入,鸿利智汇有权选择要求承诺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支付现金补偿或回购其持有的迪纳科技股权,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达)就上述收入承诺事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迪纳科技2015年-2018年的审计报告显示,迪纳科技四年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为38,381.48万元,未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在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未履行承诺并及时通知鸿利智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仍未按约定实施股权回购,亿科达也未承担连带责任。你们不履行业绩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九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 【展开全文】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如迪纳科技未能完成承诺收入,鸿利智汇有权选择要求承诺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支付现金补偿或回购其持有的迪纳科技股权,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达)就上述收入承诺事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迪纳科技2015年-2018年的审计报告显示,迪纳科技四年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为38,381.48万元,未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在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未履行承诺并及时通知鸿利智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仍未按约定实施股权回购,亿科达也未承担连带责任。你们不履行业绩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九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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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 【展开全文】2015年7月,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鸿利智汇仅在迪纳科技完成业绩承诺的2015年度年报中披露了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而未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也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直至2021年10月8日才补充披露。2015年4月16日,鸿利智汇向深圳市旭晟实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旭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半导体)增资787.20万元,持有旭晟半导体19.68%股权。后鸿利智汇分别于2016年5月、2017年5月及2017年10月向旭晟半导体增加投资,累计投资总额为2,136.59万元,持有旭晟半导体28.19%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旭晟实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李少飞作为旭晟半导体原股东,承诺旭晟半导体2015-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如旭晟半导体未完成业绩,李少飞将承担补偿义务。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2017年6月26日,鸿利智汇拟向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秉一)增资1,800万元,持有其60%股权;后变更为对鸿利秉一增资800万元持股40%。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吴乾作为鸿利秉一股东,承诺鸿利秉一2017年下半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700万元。2018年9月26日,鸿利智汇与吴乾签署《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业绩承诺修改为:如鸿利秉一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720万元,则吴乾应在鸿利秉一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将其持有的4%鸿利秉一股权无偿转让给鸿利智汇;如鸿利秉一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720万元,但低于1200万元,则吴乾应在鸿利秉一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将其持有的4%鸿利秉一股权按未完成的业绩比例无偿转让给鸿利智汇。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与迪纳科技、旭晟半导体、鸿利秉一相关的业绩承诺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鸿利智汇时任董事长李国平、时任总经理李俊东、时任董事会秘书邓寿铁对公司未披露与迪纳科技、旭晟半导体、鸿利秉一相关的业绩承诺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鸿利智汇现任董事会秘书关飞对公司未披露与鸿利秉一相关的业绩承诺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2015年7月,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 【展开全文】2015年7月,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鸿利智汇仅在迪纳科技完成业绩承诺的2015年度年报中披露了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而未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也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直至2021年10月8日才补充披露。2015年4月16日,鸿利智汇向深圳市旭晟实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旭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半导体)增资787.20万元,持有旭晟半导体19.68%股权。后鸿利智汇分别于2016年5月、2017年5月及2017年10月向旭晟半导体增加投资,累计投资总额为2,136.59万元,持有旭晟半导体28.19%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旭晟实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李少飞作为旭晟半导体原股东,承诺旭晟半导体2015-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如旭晟半导体未完成业绩,李少飞将承担补偿义务。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2017年6月26日,鸿利智汇拟向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秉一)增资1,800万元,持有其60%股权;后变更为对鸿利秉一增资800万元持股40%。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吴乾作为鸿利秉一股东,承诺鸿利秉一2017年下半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700万元。2018年9月26日,鸿利智汇与吴乾签署《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业绩承诺修改为:如鸿利秉一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720万元,则吴乾应在鸿利秉一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将其持有的4%鸿利秉一股权无偿转让给鸿利智汇;如鸿利秉一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720万元,但低于1200万元,则吴乾应在鸿利秉一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将其持有的4%鸿利秉一股权按未完成的业绩比例无偿转让给鸿利智汇。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与迪纳科技、旭晟半导体、鸿利秉一相关的业绩承诺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鸿利智汇时任董事长李国平、时任总经理李俊东、时任董事会秘书邓寿铁对公司未披露与迪纳科技、旭晟半导体、鸿利秉一相关的业绩承诺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鸿利智汇现任董事会秘书关飞对公司未披露与鸿利秉一相关的业绩承诺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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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14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5年7月,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14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15年7月,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鸿利智汇仅在迪纳科技完成业绩承诺的2015年度年报中披露了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而未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也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直至2021年10月8日才补充披露。2015年4月16日,鸿利智汇向深圳市旭晟实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旭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半导体)增资787.20万元,持有旭晟半导体19.68%股权。后鸿利智汇分别于2016年5月、2017年5月及2017年10月向旭晟半导体增加投资,累计投资总额为2,136.59万元,持有旭晟半导体28.19%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旭晟实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李少飞作为旭晟半导体原股东,承诺旭晟半导体2015-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如旭晟半导体未完成业绩,李少飞将承担补偿义务。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2017年6月26日,鸿利智汇拟向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秉一)增资1,800万元,持有其60%股权;后变更为对鸿利秉一增资800万元持股40%。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吴乾作为鸿利秉一股东,承诺鸿利秉一2017年下半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700万元。2018年9月26日,鸿利智汇与吴乾签署《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业绩承诺修改为:如鸿利秉一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720万元,则吴乾应在鸿利秉一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将其持有的4%鸿利秉一股权无偿转让给鸿利智汇;如鸿利秉一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720万元,但低于1200万元,则吴乾应在鸿利秉一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将其持有的4%鸿利秉一股权按未完成的业绩比例无偿转让给鸿利智汇。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鸿利智汇未及时披露与迪纳科技、旭晟半导体、鸿利秉一相关的业绩承诺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鸿利智汇时任董事长李国平、时任总经理李俊东、时任董事会秘书邓寿铁对公司未披露与迪纳科技、旭晟半导体、鸿利秉一相关的业绩承诺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鸿利智汇现任董事会秘书关飞对公司未披露与鸿利秉一相关的业绩承诺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24日 【收起】 |
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 【展开全文】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和业绩补偿承诺方(以下简称承诺方),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根据《增资协议》,如迪纳科技在承诺期内截至期末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低于承诺营业收入,鸿利智汇有权选择要求承诺方回购其持有的迪纳科技股权,承诺方应于收到鸿利智汇要求其回购股权通知函的30日内支付全部投资款和利息。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就上述收入承诺事宜互负连带责任;如上述三人违反承诺,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达)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鸿利智汇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为38,381.48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鸿利智汇于2021年1月19日书面通知承诺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共计7,476.66万元。截至目前,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仍未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亿科达也未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前述承诺。 【收起】 |
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 【展开全文】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和业绩补偿承诺方(以下简称承诺方),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根据《增资协议》,如迪纳科技在承诺期内截至期末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低于承诺营业收入,鸿利智汇有权选择要求承诺方回购其持有的迪纳科技股权,承诺方应于收到鸿利智汇要求其回购股权通知函的30日内支付全部投资款和利息。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就上述收入承诺事宜互负连带责任;如上述三人违反承诺,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达)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鸿利智汇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为38,381.48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鸿利智汇于2021年1月19日书面通知承诺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共计7,476.66万元。截至目前,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仍未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亿科达也未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前述承诺。 【收起】 |
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 【展开全文】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和业绩补偿承诺方(以下简称承诺方),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根据《增资协议》,如迪纳科技在承诺期内截至期末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低于承诺营业收入,鸿利智汇有权选择要求承诺方回购其持有的迪纳科技股权,承诺方应于收到鸿利智汇要求其回购股权通知函的30日内支付全部投资款和利息。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就上述收入承诺事宜互负连带责任;如上述三人违反承诺,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达)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鸿利智汇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为38,381.48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鸿利智汇于2021年1月19日书面通知承诺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共计7,476.66万元。截至目前,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仍未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亿科达也未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前述承诺。 【收起】 |
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 【展开全文】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和业绩补偿承诺方(以下简称承诺方),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根据《增资协议》,如迪纳科技在承诺期内截至期末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低于承诺营业收入,鸿利智汇有权选择要求承诺方回购其持有的迪纳科技股权,承诺方应于收到鸿利智汇要求其回购股权通知函的30日内支付全部投资款和利息。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就上述收入承诺事宜互负连带责任;如上述三人违反承诺,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达)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鸿利智汇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为38,381.48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鸿利智汇于2021年1月19日书面通知承诺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共计7,476.66万元。截至目前,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仍未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亿科达也未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前述承诺。 【收起】 |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7月,你公司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7月,你公司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你公司未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也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履行进展,直至2021年10月8日才补充披露。2015年4月16日,你公司向深圳市旭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半导体)增资787.20万元,持有旭晟半导体19.6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旭晟实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李少飞作为旭晟半导体原股东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旭晟半导体2015-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17年6月26日,你公司拟向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秉一)增资1,800万元,持有其60%股权。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吴乾作为鸿利秉一原股东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鸿利秉一2017年下半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700万元。2018年9月26日,你公司与吴乾签署《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鸿利秉一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720万元,则吴乾应在鸿利秉一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将其持有的4%鸿利秉一股权无偿转让给你公司;如鸿利秉一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720万元,但低于1200万元,则吴乾应在鸿利秉一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将其持有的4%鸿利秉一股权按未完成的业绩比例无偿转让给你公司。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两项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两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5.7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7.4.5、第7.4.6条、第7.4.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起】 |
2015年7月,你公司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刘南杰、李永侠 【展开全文】2015年7月,你公司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你公司未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也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迪纳科技业绩承诺履行进展,直至2021年10月8日才补充披露。2015年4月16日,你公司向深圳市旭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半导体)增资787.20万元,持有旭晟半导体19.6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旭晟实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李少飞作为旭晟半导体原股东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旭晟半导体2015-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17年6月26日,你公司拟向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秉一)增资1,800万元,持有其60%股权。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吴乾作为鸿利秉一原股东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鸿利秉一2017年下半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700万元。2018年9月26日,你公司与吴乾签署《关于广州市鸿利秉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鸿利秉一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720万元,则吴乾应在鸿利秉一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将其持有的4%鸿利秉一股权无偿转让给你公司;如鸿利秉一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720万元,但低于1200万元,则吴乾应在鸿利秉一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将其持有的4%鸿利秉一股权按未完成的业绩比例无偿转让给你公司。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两项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也未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两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进展,直至2021年11月22日才补充披露。 【收起】 |
经查明,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郭志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9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2.2亿元现金收购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博合伙”)持有的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郭志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9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2.2亿元现金收购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博合伙”)持有的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善车灯”)56%股权,郭志强为泽博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根据鸿利智汇与泽博合伙、郭志强、谊善车灯签署的《关于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泽博合伙及郭志强承诺谊善车灯2017至2020年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00万元、3,300万元、5,300万元、8,350万元;如在承诺期内,谊善车灯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鸿利智汇有权要求泽博合伙、郭志强在谊善车灯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60日内,向鸿利智汇支付现金补偿、股权补偿或是股权回购。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谊善车灯2017年、2018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496.58万元、-3,389.04万元,2018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鸿利智汇已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要求泽博合伙、郭志强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并于2019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泽博合伙和郭志强向鸿利智汇支付股权回购款3.11亿元。泽博合伙、郭志强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违反了作出的承诺。2019年11月22日,鸿利智汇与泽博合伙、郭志强等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谊善车灯回购价款下调为2.1亿元,其中1.7亿元以谊善车灯85%的股权冲抵、剩余4,000万元在协议生效起48个月内分四期以现金支付。截至2019年12月6日,泽博合伙、郭志强已将谊善车灯相关股权过户至鸿利智汇;但截至2020年12月4日,泽博合伙、郭志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第一期应支付剩余股权回购款500万元。泽博合伙、郭志强作为鸿利智汇股权收购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明,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郭志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9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2.2亿元现金收购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博合伙”)持有的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 【展开全文】经查明,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郭志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9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2.2亿元现金收购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博合伙”)持有的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善车灯”)56%股权,郭志强为泽博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根据鸿利智汇与泽博合伙、郭志强、谊善车灯签署的《关于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泽博合伙及郭志强承诺谊善车灯2017至2020年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00万元、3,300万元、5,300万元、8,350万元;如在承诺期内,谊善车灯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鸿利智汇有权要求泽博合伙、郭志强在谊善车灯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60日内,向鸿利智汇支付现金补偿、股权补偿或是股权回购。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谊善车灯2017年、2018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496.58万元、-3,389.04万元,2018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鸿利智汇已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要求泽博合伙、郭志强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并于2019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泽博合伙和郭志强向鸿利智汇支付股权回购款3.11亿元。泽博合伙、郭志强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违反了作出的承诺。2019年11月22日,鸿利智汇与泽博合伙、郭志强等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谊善车灯回购价款下调为2.1亿元,其中1.7亿元以谊善车灯85%的股权冲抵、剩余4,000万元在协议生效起48个月内分四期以现金支付。截至2019年12月6日,泽博合伙、郭志强已将谊善车灯相关股权过户至鸿利智汇;但截至2020年12月4日,泽博合伙、郭志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第一期应支付剩余股权回购款500万元。泽博合伙、郭志强作为鸿利智汇股权收购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收起】 |
李国平: 你作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2月5日通过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2月3日,你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票3,795万股,减持比例5. 【展开全文】李国平: 你作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2月5日通过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2月3日,你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票3,795万股,减持比例5.36%,持股比例从18.12%下降至12.76%。你在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及第2.3.10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